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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2023-02-02 15:23:09

  一、企业职工休年休假有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能休多少天?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吗?

  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五、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如何支付工资?

  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六、职工未申请休年休假,公司可以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吗?

  不可以。只有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七、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用支付)。折算方法如下: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八、在不同单位工作过,年休假天数怎么算?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九、职工新入职一年怎么休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如下: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十、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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