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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普法:关于女性劳动保障权益,看看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3-03-07 11:34:09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下,在女性劳动保障权益方面,它提了哪些要求。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2.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3.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4.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6.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7.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8.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9.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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