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持续遭遇高温“烤”验。高温酷暑环境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何安排?高温津贴如何发放?工作中中暑能否认定为工伤……现就大家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高温津贴? 答: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和数额。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是否可以用实物充抵? 答:目前,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此外,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外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等实物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三、针对高温天气时的户外作业,政府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要求如下:一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二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三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上述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含本数。 四、权益受损如何举报? 答:如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劳动者工作中中暑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除了高温津贴,劳动者还有其他哪些高温福利? 答:除了高温津贴以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清凉饮料,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常用防暑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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