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惠市劳人仲【2011】1号 关于启用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和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劳动人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惠府办函【2010】199号)规定,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启用“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同时废止原“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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