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引发争议案 【基本案情】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岗位为司机。公司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存在重大亏损,公司为完善公司管理,内部架构发生变更,与另一个公司进行合并,合并以后公司不得不放弃原有的经营场所,需要进行全部搬迁。劳动者认为公司将其的工作地点从惠城区变更至惠阳区,对劳动者的日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产生争议,劳动者遂申请仲裁。 【处理情况】仲裁机构裁决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案件启示】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在惠州市内搬迁,向劳动者下发了《人员报到通知》,通知中明确有为劳动者提供住宿或交通补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搬迁,且已为劳动者提供了合理的便利条件,基本消除由此产生的负担或者影响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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