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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6 14: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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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3年11月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莫继聪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3〕848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6日至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843.86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即0.5个月工资2846.5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5693.03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9月5日至30日工资差额800元。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5日工资5478元。以上合计金额25661.4元。

  本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本委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份工资4430.64元。2、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4322.13元。3、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170.96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领取裁决书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属楼1楼仲裁科书记员办公室。

  特此公告。

  联系人: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2024年1月16日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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