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鹏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10月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刘杨民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3〕808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一、请确认双方于2023年02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88816元(包括:住院伙食费1050元[50元/天×21天]、护理费3150元[150元/天×21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77元[10577元/月×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8元[10577元/月×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1731元[10577元/月×停工留薪期3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3年12月22日做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02月23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8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531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3〕80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1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