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泉一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受理程领军、郑顺宜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104-105号)。两名申请人因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等争议与两被申请人而引发劳动争议,立案后两名申请人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委提交了书面《撤回仲裁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如下:同意两名申请人撤回本案仲裁申请,并终结本案审理。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104-1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1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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