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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公告(被申请人:苏州咖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劳人仲案字〔2023〕829号)
发布时间:2024-03-28 17:50:17

苏州咖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赵云德与被申请人苏州咖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3〕829号)。申请人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30日解除;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6347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8655 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308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31919.6元、住院期间伙食费3950元、护理费47596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54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工资169232元(含停工留薪期工资)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1154元;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2年1月至2月的工资16354元: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差额6346元;1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376元;1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2564元.(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合计:658737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2月23日做出缺席裁决:一、申请人赵云德与被申请人苏州咖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794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6347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86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308元、医疗费31919.6元、伙食补助费3950元、护理费256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交通费2102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7176元;第二、三项共计416411.6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司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3〕82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1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公告。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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