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喜尚佳喜庆用品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3月1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陈嘉怡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188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11月14日至2024年1月2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4日至2024年1月24日在职期间少发放的薪资112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65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37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12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1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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