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3月2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杨达彦诉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271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本人于2016年11月17日到被申请人处任采购主管,近12个月平均工资17347元,劳动合同已签2次,现为无固定合同,签订日期为2022年11月17日。2023年11月30日,本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达成支付补偿金额174760元,该赔付金按12个月支付。至提请仲裁日止,本人未曾收到被申请人的补偿金。由于被申请人未按离职补偿协议支付补偿金额,现请求其一次性向本人支付补偿金额174760元。提交了劳动合同书、离职补偿协议、兴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离职证明证据为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6月3日做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应当按《离职补偿协议》约定,从2023年12月起分12个月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共174760元。 因与你司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27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1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公告。 联系人:沈书记员,电话:0752-2789367。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