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欣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4月30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林泽鸿、黄珊珊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433-434号)。申请人林泽鸿仲裁请求为: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7696元;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569.5元;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社保补贴3000元。申请人黄珊珊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3年7月1日至 2024年2月19 日期间劳动薪酬 14700 元人民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6月11日做出裁决,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林泽鸿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10日工资差额35692.92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黄珊珊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2月19日工资差额14700.03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林泽鸿支付2022年9月21日至2024年3月10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569.5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433-43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1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32。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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