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企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月2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胡刘丰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119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12元(1840元+8天×8小时×23元/小时);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8日的工资816.5元[2024年1月共上班5天,其中1月8日仅上班3.5个小时,即(4天×8个小时+1天×3.5个小时)×23元/小时];以上合计4128.50元。庭审时,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已支付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故撤回第3项仲裁请求。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12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11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1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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