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成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潘玉明、潘照全、潘贵志、廖琼艳与你单位及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247-250号)。 四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深圳龙成公司向申请人潘玉明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14700元(2019年9月-2020年1月)、向申请人潘照全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35280元(2019年9月-2021年1月)、向申请人潘贵志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16000元(2019年9月-2020年1月)、向申请人廖琼艳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25320元(2019年9月-2020年12月);2、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达濠公司在未付被申请人深圳龙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与被申请人深圳龙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6月17日做出缺席终局裁决,裁决如下:驳回四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247-25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1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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