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4月8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王月诉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319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离职补偿118235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被降薪金额价差:降薪前18190元×40%×21个月=152796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7月2日做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月支付离职补偿金92946.95元;二、驳回申请人王月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31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1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公告。 联系人:沈书记员,电话:0752-2789367。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