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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公告(被申请人:湖南汉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160号)
发布时间:2024-05-28 09:18:50

湖南汉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2月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马永平诉被申请人湖南汉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160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赔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115.8元[10577元/月(参照广东省职工平均工资)×60%×9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692.4元(6346.20.2元/月×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769.6元(6346.20.2元/月×8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1731元(6346.20.2元/月×5个月)、医疗费11185.78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根据出院医嘱)、护理费2100元[150元/天×(9+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50元/天×(9+5)天]、鉴定费3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5月6日做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135元;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30元;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120元;四、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075元;五、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1185.78元;六、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七、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16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1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公告。

  联系人:沈书记员,电话:0752-2789367。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日期:2024年5月28日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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