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叶礼堤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1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份至2024年3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63166.49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份之前未报销费用人民币7600.43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56800元(16个月×98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3月7日作出缺席非终局裁决,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叶礼堤支付2022年6月份至2024年3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63166.49元。2、被申请人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叶礼堤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156800元。3、驳回申请人叶礼堤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仲裁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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