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鼎瑞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叶志丹等14人诉被申请人深圳鼎瑞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728-741号)。十四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叶志丹等14人支付2024年8月工资,共计70542.6元(叶志丹3500元、卢速平4270.76元、卢霞英3546元、张燕婷2500元、谢仁坤5117.88元、凌景棠7500元、许燕玲5500元、张新锡4600元、林建新5600元、林秀霞3500元、陶利宏6076.96元、陈远鑫5200元、罗海翔6331元、邱惠宁73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3月3日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叶志丹支付工资35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卢速平支付工资4270.76元;
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卢霞英支付工资3528元;
四、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张燕婷支付工资2500元;
五、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谢仁坤支付工资4773.18元;
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凌景棠支付工资7500元;
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许燕玲支付工资5500元;
八、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张新锡支付工资4600元;
九、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林建新支付工资5412.26元;
十、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林秀霞支付工资3500元;
十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陶利宏支付工资5706.36元;
十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陈远鑫支付工资5200元;
十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罗海翔支付工资6331元;
十四、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邱惠宁支付工资6218.84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728-74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沈书记员,电话:0752-2789332。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