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易斯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高梓兰与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76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952元(3738元×4);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4608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 3738 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金3738 元;以上合计 27036 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3月14日作出缺席终局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7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仲裁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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