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木在线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杨小刚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82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计人民币24513.69元(按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的平均工资8171.23元标准计算);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计人民币8171.23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付未付的2023年9月工资,计人民币5893.72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依法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造成的失业损失,计人民币24000元,从2023年10月计算至被申请人返还劳动手册并依法开具退工单为止(暂时仅计3个月试用期,按8000元/月计算)。以上合计人民币62578.64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2月6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9月份工资5893.72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8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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