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夏瑞军与被申请人一广东鼎兴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6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确认第一被申请人自2024年4月9日-2024年9月30日之间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9日-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差额30659.37元。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8000元。五、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合计:82659.37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3月14日作出缺席终局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仲裁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04。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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