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制药厂: 本委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方志刚与被申请人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制药厂的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00号)。申请人方志刚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至今(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的工资1097044元。 经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制药厂于2024年完成改制,被申请人已无实际经营,除了申请人方志刚(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没有安置外,其它职工已经安置完毕。 由于法定代表人需代表公司应诉,而申请人又是其本人,双方当事人身份存在混同,当事人主体不适格。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现本委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受理通知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00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0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8。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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