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秀峰: 本委于2024年7月8日依法受理您与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因劳动报酬、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纠纷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537号)。本案已于2024年8月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当庭仲裁庭决定本案中止审理。2025年7月15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委送达《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惠市检民监〔2024〕111号),本案中止审理的情形已经消除。现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委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本案恢复审理。 因多次与您电话联系,您未到本委办公室领取恢复审理的《仲裁决定书》以及《开庭通知》,且分别三次向您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以及身份证上的法定地址邮寄上述法律文书均被拒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您公告送达恢复审理的《仲裁决定书》、《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9月17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7楼717)开庭审理此案。请您依时到庭,若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您视为撤诉处理。 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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