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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公告(被申请人:武冈市新成劳务有限公司 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27号)
发布时间:2025-08-15 17:33:19

武冈市新成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俄言达根与你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27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日即2023年9月6日解除;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657.00元(10951.00元/月×7个月);3、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951.00元(10951.00元/月×1个月);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804.00元(10951.00元/月×4个月)。5、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2023年8月6日至2023年9月6日工资10951.00元(一个月);6、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00元;7、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做工伤认定程序期间的一切费用20000.00元的一半100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52663.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缺席终局裁决,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403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057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2308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08月06日至2023年09月0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0577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2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仲裁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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