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6月12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黄少华、黄华等32人与你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20-451号)。本案于2025年8月8日开庭审理,庭后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为依法维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32名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质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收到证据材料以及质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否则视为你单位放弃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领取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质证告知书的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