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汇康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03月3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林春荣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298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2525.55元(5417.52×2×15);2、结清2025年02月份的工资待遇5417.52元。共计167943.12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8月8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金汇康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林春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318.86元; 二、驳回申请人林春荣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29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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