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汇康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03月3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容太娟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299号)。申请人容太娟的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3433元(4343.3×2×5)。 经查,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起至双方劳动关系终结止,申请人均仅在深圳市内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委决定不予受理。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29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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