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启明工程机械租赁部(个体工商户): 本委于2025年6月30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谢堂贤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80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谢堂贤与被申请人敦化市启明工程机械租赁部自2024年11月10日至2024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敦化市启明工程机械租赁部支付申请人谢堂贤2024年11月10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工资人民币56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敦化市启明工程机械租赁部支付申请人谢堂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6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敦化市启明工程机械租赁部支付申请人谢堂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600元;5.裁决被申请人敦化市启明工程机械租赁部支付申请人谢堂贤支付车费人民币200元;以上第2-5项请求共计人民币170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8月5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8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8。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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