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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公告(广东盛靖能源有限公司 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02-403号)
发布时间:2025-09-17 17:25:10

广东盛靖能源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5月28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卢旭琦、谢慧敏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报销款等争议两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02-403号)。

  申请人卢旭琦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期间的工资8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个月工资8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报销款1269.39元。

  申请人谢慧敏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1日期间的工资3068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个月工资45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

  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缺席终局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广东盛靖能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卢旭琦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期间的工资8000元;二、被申请人广东盛靖能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卢旭琦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0元;三、被申请人广东盛靖能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卢旭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68元;四、被申请人广东盛靖能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谢慧敏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1日的工资3068元;五、被申请人广东盛靖能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谢慧敏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250元;六、被申请人广东盛靖能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谢慧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4.5元;七、驳回申请人卢旭琦、谢慧敏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02-40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仲裁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7日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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