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受理申请人付吉忠与你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57号)。 申请人付吉忠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24年8月22日-2024年8月28日,共计6天,按照100元/天计算)。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1200元(2024年8月22日-2024年8月28日,共计6天,按照200元/天计算)。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4484元(2024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计算,停工留薪期2024年8月22日-2024年12月22 日,4 个月)。4、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89元(9个月)。5、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2422元(2个月)。6、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968元(8个月)。以上合计 257583 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0008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222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88968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12月2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44484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5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仲裁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张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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