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沁芳怡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5月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张莹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68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09月至2024年0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02月01日至2024年02月29日的工资3299.4元、2024年03月01至2024年03月31日的工资3700.3元、商场入职费报销300元,共计7299.7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8月4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09月21日至2024年0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02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劳动报酬6999.7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6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8。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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