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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公告(被申请人一:武汉豪杰博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50号)
发布时间:2025-09-29 18:07:55

武汉豪杰博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郑来运诉你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50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700元。2、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100元。3、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400元。4、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3710元(自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2月23日,共93天)。5、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经济补偿28200元。6、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护理费965.32元(2023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13日)。7、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150元。8、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医疗费6303.53元。9、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鉴定费300元。10、裁决被申请人二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共计248828.85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9月9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403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057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2308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02月2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1731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人民币6303.53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30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5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徐书记员,电话:0752-2872717。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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