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沈辉坤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等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595号)。申请人沈辉坤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1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33049.14元(月平均工资10000元×19个月-2023年实际发放工资56950.86=133049.14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0000元(月平均工资10000元×工作年限3年×2倍=600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2021年7月7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4000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7831.875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59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张书记员,电话:0752-2789332。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