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8月8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周暄澧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531号)。申请人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1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2024年累计拖欠工资共计1480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押金30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两倍经济补偿金共计66000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十年七个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3000元×11×2=66000元)。以上共计2170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缺席终局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周暄澧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53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仲裁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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