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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06-26 11:53:53

惠州市骏岷电子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杨俊洋,身份证号:341************338,于2020年4月7日发生事故,经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20〕72875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向该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职工现向我局申请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催告通知如下:

  请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向该职工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将核实及待遇支付情况函告我局。

  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我局在按规定向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工伤股联系,电话:0752-2169005。

  特此通知。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城分局

2023年6月26日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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