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佰花女士:
职工李怀树 ,身份证号:532************015 ,于 2018 年 01 月 16 日发生事故,经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惠市人社工伤认字〔2018〕第0259号)。因你单位未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职工李怀树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你单位拒不支付,李怀树依据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终8433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2执2253号终结本次执行告知书,向我局申请先行支付前述工伤保险待遇,我局已依法先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527459.73元。为此,特催告如下: 1.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我局已先行支付李怀树的工伤保险待遇527459.73元偿还至我局指定账户。 2.你单位拒不偿还的,将依法追究你单位法律责任。 3.从2024年1月起,我局将每月发放李怀树伤残津贴4643.5元(如有调整,以新政策为准),限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支付,未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的,我局将按先行支付程序处理。 还款账户如下: 户名: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广发行惠州市民服务中心支行 账号:108501516010001320 本通知书自公告满30日起生效。 (联系人:黄海鹰,联系电话:0752-2789211)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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