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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送达公告(杨志)
发布时间:2024-12-11 18:35:28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送达公告

杨志:

  您好!我局于2024 年12 月2 日依法作出《退款通知书》(惠社保养老退字〔2024〕04 号),通知您退回重复领取的养老遗属待遇人民币24790 元。因我局无法与您取得联系,无法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将《退款通知书》(惠社保养老退字〔2024〕04 号)送达给您,且通过邮寄方式也无法送达给您。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退款通知书

  联系人:祖先生,电话:2789232。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附件

广东省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退款通知书

编号:惠社保养老退字〔2024〕04 号

参保人

  姓名:饶裕明,性别:女,身份证号码:4414221981*******X

  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合生大道1号合生国际新城三四期c201-c204栋c203号房

当事人

  姓名:杨志,是参保人饶裕明的丈夫,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414221982*******1,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合生大道1号合生国际新城三四期c201-c204栋c203号房

  当事人杨志,您于2015 年12 月21 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领了饶裕明在职死亡待遇(55683 元),又于2016 年3 月1 日在我局申领了您妻子饶裕明的在职死亡待遇(26790 元),您在两地领取您妻子饶裕明的在职死亡待遇属于重复领取养老遗属待遇行为。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 粤人社规〔2019〕27 号)第五十条:“……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之规定,我局分别在2023 年11 月和2024 年3 月给你寄送了两份《退款通知书》,且您收到后分别于2024 年3 月、5 月分别存回我市基金账户1000 元,合计2000 元,剩余24790 元至今未存回。请您在收到本《退款通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依法将重复领取的遗属待遇剩余未还合计24790 元退回我局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并将还款存根(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我局养老失业待遇核发科。如您暂时无法一次性退回重复领取的遗属待遇,请于收到本《退款通知书》后3 工作日内联系我局确定具体还款方案。

  退款账户及相关要求如下:

  开户行:工行惠州富力国际中心支行

  户名: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账号:2008020609026402334

  需存入金额:24790 元

  注意事项:摘要请注明“退饶裕明在职死亡待遇”

  如您在收到本《退款通知书》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不主动联系我局申请分期还款,或是5 个工作日内不存回剩余未还款项,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向您出具《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联系电话:0752-2789232

  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三楼养老失业待遇核发科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杨志(身份证号:4414221982*******1)

送达内容

《退款通知书》(编号:惠社保养老退字【2024】04号)

送达人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签收人


备注

签收后请将本回执单提交或邮寄给我局

说明:本回执邮寄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三楼社保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752-2789232;邮编:5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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