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威辉等3人: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作出《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仲恺分局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请你(们)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退还至我局指定账户。由于你(们)的联系地址无法有效送达至你(们)本人签收,且无法取得你(们)的其他联系方式将决定书送达你(们)方,故我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人员信息、公告文书名称、待遇退回明细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公告文书名称 | 待遇退回时间段 | 需退回金额(元) | 1 | 柴威辉 | 441581********0313 | 惠仲社保失业追字〔2024〕01号 | 202309-202310 | 3612 | 2 | 黄宝璇 | 440582********2642 | 惠仲社保失业追字〔2024〕05号 | 202301-202403 | 1810.5 | 3 | 梅盛 | 422426********0031 | 惠仲社保失业追字〔2024〕09号 | 202207-202305 | 6192 |
二、退回期限和退回渠道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将涉及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依法退还至下述银行账户,并注明待遇享受人姓名及退回待遇项目。 接收退还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户名: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2008020629200011381 开户银行:工行惠州富力国际中心支行 附 言:XXX(姓名)退回多领失业金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柴威辉等3人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仲恺分局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送达公告(挂网).pdf 2.追回决定书(梅盛)惠仲社保失业追字〔2024〕09号(挂网).pdf 3.追回决定书(黄宝璇)惠仲社保失业追字〔2024〕05号(挂网).pdf 4.追回决定书(柴威辉)惠仲社保失业追字〔2024〕01号(挂网).pdf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仲恺分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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