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雯(身份证号:4409021990****3819):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依法作出《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惠市社保执行催告〔2025〕1号),依法向您催告,请您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多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2382元。如您对履行前述义务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您无正当理由,且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你拒绝提供你的通讯地址,我局以你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邮寄文书,快递显示你方拒收。现我局无法以其他方式将《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惠市社保执行催告〔2025〕1号)送达你方,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惠市社保执行催告〔2025〕1号),《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惠市社保执行催告〔2025〕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
附件:《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惠市社保执行催告〔2025〕1号).pdf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附件: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送达公告(吴海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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