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运娇等4人: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依法作出《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仲恺分局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请你(们)将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退还至我局指定账户。由于你(们)的联系地址无法有效送达至你(们)本人签收,且无法取得你(们)的其他联系方式将决定书送达你(们)方,故我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人员信息、公告文书名称、需退回金额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公告文书名称 | 违规金额(元) | 1 | 黄运娇 | 441624********0522 | 惠仲社保养老追字〔2025〕03号 | 52501.48 | 2 | 吴玉珍 | 441622********4663 | 惠仲社保养老追字〔2025〕06号 | 39087.92 | 3 | 杨惠群 | 442501********4041 | 惠仲社保养老追字〔2025〕07号 | 65114.26 | 4 | 祝丽 | 341222********4361 | 惠仲社保养老追字〔2025〕08号 | 60446.54 |
二、退回期限和退回渠道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将涉及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依法退还至下述银行账户,并注明待遇享受人姓名及退回待遇项目。接收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户名: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仲恺分局 银行账号:44225401040015454000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环支行 附 言:XXX(姓名)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仲恺分局 2025年7月17日
附件: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仲恺分局关于黄运娇等4人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送达公告(挂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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