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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3 17:15:32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6〕18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从2026年9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40元,上限维持28710元不变。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6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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