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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待遇反欺诈警示案例
发布时间:2022-10-20 17:32:05

  伪造法律、行政文书办理提前退休?

  惠州市社保局:清退养老金并处二倍处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利用虚假行政文书,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邓某,为达到因病提前退休的目的,通过路边“包办证”广告信息办理伪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鉴定结论书》,并持伪造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骗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20年12月被查处,清退违规领取养老待遇8万余元,并按照骗取养老待遇金额的二倍处罚。

  黄某,为提前退休享受养老金,通过伪造特殊工种资料,私刻公章,获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违规领取待遇。2020年1月被查处,清退已领取的养老金并处二倍罚金。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为提前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获得提前退休审核结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伪造、变造法律、行政文书、鉴定意见,属于社保欺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骗取养老金?

  惠州市社保局:追回养老金,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伪造档案信息,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李某通过段某伪造档案材料,篡改个人档案信息和年龄。随后,李某指使在某公司退休的杨某、王某出具曾在某公司工作过的虚假证明,李某利用证明材料向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批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取得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资格,李某共骗取养老保险金13万余元。经法院审理,李某、杨某、王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原某机械厂人事处处长,负责管理厂内员工的人事、社保、办理离退休、人事档案等业务。2009年,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为刘某等100余名员工虚构特殊工种、延长特殊工种年限等手段伪造人事档案材料,使刘某等人先后骗取国家社保养老金1000余万,非法收受好处费200余万。陈某以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起诉,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处罚金二十六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虚增年龄、假冒身份、伪造档案材料骗取养老保险金,看似轻而易举“占便宜”,实则违法犯罪“吃大亏”。每个人都必须依法依规缴纳或领取养老保险,动歪心思骗取养老保险,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骗取养老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如发现相关线索,可向市社保局养老科或稽核科举报,举报电话0752-2789232/0752-2789261,或拨打社保基金欺诈骗保举报热线:12345。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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