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龄补缴业务的定义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事后通过提供原始的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或入职申请表,原始的工资会计凭证(职工工资签领表或银行转账凭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资料申请办理的补缴业务。
二、工龄补缴业务的类型
(一)单位工龄补缴: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同意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按正常补缴的资料受理业务。
(二)凭法律文书补缴: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或《劳动监察指令书》等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办理补缴。
三、工龄补缴业务的经办流程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
(二)申请条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存在并正常营运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保部门申报办理补缴业务。
(三)
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
3、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对经办人出具的《委托书》;
5、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且由经办人签名的《承诺书》;
6、《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8、补缴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入单位行政介绍信、编制使用通知卡及补缴期间工资明细表;
(2)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工、临时工/企业单位人员:《惠州市职工劳动合同书》、补缴期间历年工资发放凭证(装订成本)及工资明细表(原始凭证及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行政文书;税务部门开具的相关文书;
(3)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材料。
注意事项: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经办方式
凭以上所需资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大厅申请。
社会保险关系科(股)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当场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原因。
社会保险关系科(股)受理申请资料后,完成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社会保险关系科(股)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基数、缴费月数核定其应缴纳的金额,打印《社会保险费补缴托收单》。
申请人持《社会保险费补缴托收单》到税务部门缴费。
四、何为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办理工龄补缴业务?
答:从全国违规补缴案例来看,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办理工龄补缴业务有三种类型:一是通过伪造劳动合同、工资会计凭证等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二是通过伪造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劳动监察指令书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文书,虚构劳动关系;三是用人单位和补缴人恶意串通,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方式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致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虚构劳动关系。
“虚构劳动关系”即通过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等材料(包括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表等证明材料早于企业注册日期和晚于企业吊销或注销日期)虚构劳动关系。
五、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办理的工龄补缴业务为什么是违规办理?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的规定,因此,不符合社会保险费补缴条件,属于违规补缴。
六、违规办理工龄补缴业务违反的法律法规
(一)《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多发社会保险待遇、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基金支出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基金支出并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调查确认个人或者单位存在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约谈教育、协议还款、按规定从个人账户或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下发退款通知书、作出稽核整改通知书或者商请代发金融机构协助处理等措施追回基金。”
七、违规办理补缴业务各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法依规办理补缴手续,才能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弄虚作假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将承担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档案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法律文书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规办理补缴业务查处案例:
案例一:
2014年1月,参保人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他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只有66个月,离法定的180个月相差了114个月。李某急于享受养老金保险待遇,于是伙同他人伪造了他在某单位工作的证明材料,向其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了社保一次性缴费共114个月。2014年2月,李某成功申办了是退休手续,并于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同年8月,该社保部门在对前一阶段办理社保的退休人员进行社保稽核中发现,李某的材料涉嫌造假违规补缴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区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审理认定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社保基金数额加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须退回4万多元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其补缴的114个月缴费年限也要予以删除并按相关刑法规定判处刑罚。
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保人骗保不仅要追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甚至还可能处骗取金额2到5倍的罚款;帮助骗保人骗保的同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
违规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XXX社保处三名相关人员分别被判刑
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XXX社保处登记核定科原科长房XX伙同该科科员王X、李X等两人,分三次违规为1624名不具备购房资格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并从中收受贿赂109.8万元。2015年4月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房XX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处王X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处李X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4年12月18日,XX区纪委给予房XX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5月21日,XX区委区直机关纪工委分别给予王X、李X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5月7日,市人社局分别给予房XX、王X、李X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三:
自2015年7月始,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成立新某笙公司,并雇请员工以公司名义对外宣称可为不符合单位缴纳社保条件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等社保费,承诺半年内办理不成功全额退还。同时通过中间人江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介绍以直接收费的方式,收取多名被害人万余元至数万元不等的钱款。但收取钱款后,杨某某却将该钱款用于其个人投资牟利、购置名下商铺等支出。同时,为隐瞒无法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等社保费手续的虚假事实,杨某某采取退还部分钱款的方式维持“正在办理”假象,后在被害人要求退还全部钱款时,却以各种借口拖延退款。同年10月,杨某某关闭办公场地逃匿,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至今无法挽回。
经统计,案发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陆续通过江某某、林某某等中间人收取103名被害人交付的人民币1.7万元至7.9万元不等的钱款,合计388万余元;期间,杨某某已陆续退还176万余元。
经天河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杨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4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