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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加班
发布时间:2024-04-26 11:17:54

  问:什么情况算加班?

  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作工时制度,超出这一工作时长规定,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构成加班。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工时制度的,经人社部门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也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问:加班时间有限制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加班费怎么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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