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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微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二)
发布时间:2024-08-13 17:03:07

  近期,惠州人社在“微课”专栏增设“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持续介绍解读人社领域相关政策举措。本期聚焦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问: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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