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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微课: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发布时间:2024-10-08 17:34:23

  近期,惠州人社在“微课”专栏增设“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持续介绍解读人社领域相关政策举措。本期聚焦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问: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问: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问: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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