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管理职责,是指《惠州市党政部门及驻惠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惠市编〔2022〕39号)中规定的职责,具体如下:
(一)指导、监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将农民工安全培训纳入培训内容。
(二)指导、监督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三)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四)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依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指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立的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工伤保险科,统筹协调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本办法所称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关于调整局安全生产(含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惠市人社办〔2025〕3号)中包含的科室、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对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各部门按照以下形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
(一)来访形式。
(二)互联网、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
第七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三)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如举证困难,举报人可通过提供现场照片(同时包含拍摄时间与地理定位信息)、证人证言、违规记录等予以辅助证明,必要时,行业管理部门应协调调取监控录像、门禁记录或其他相关资料,帮助举报人补充和完善证据。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行业管理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第八条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且不存在第十二条情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九条 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现金奖励。按本办法给予精神奖励的,对不同举报人分别发放表扬信;按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的,实行一案一奖。
第十条 经调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50元至200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50元至1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100元至3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300元至500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奖金奖励的举报,按如下原则予以奖励:
(一)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行业管理部门(或转交、移送该举报案件的其他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自行协商不成的,按照平均分配奖金的方式执行。
(三)同一举报内容已获得政府部门奖励,或者同一人举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或者完全不一致的,不一致部分不予奖励;或者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予奖励:
(一)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员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被举报企业或单位的内部人员除外)。
(四)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企业单位违法并举报的。
(六)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企业单位违法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七)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八)依法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举报(被举报企业或单位的内部人员除外)。
(九)其他不得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
第十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进行笔迹鉴定。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四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领域内的举报事项,且可以直接核查处理。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法联系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六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受理举报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第十条规定确定实施。
奖励实施后报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保障机制及监督
第十九条 为保证举报事项的及时有效处理,建立督导督办机制。督导督办工作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负责监督举报处理进度和质量,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检查举报事项的处理进度,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完成核查处理工作。
(二)对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处理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确保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对于举报处理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举报事项处理拖延、敷衍了事,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举报处理过程存在明显不当或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其他应当保密信息的。
(四)举报处理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