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提出,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支付相关规定,一直沿用《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11〕13号)文件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交标准,该办法有效期至2016年3月1日。
2019年,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惠市住建函〔2019〕99号),明确银行保函与与保证保险的缴交比例暂按《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惠府 〔2011〕13号)执行。
综上所述,我市自2019年后并无更新任何关于工人工资保证金相关的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规定精神及要求,结合原《暂行办法》的施行情况,我市相关部门重新制定了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一)行政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2、《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76号)。
三、主要内容
《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共二十三条,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缴存、使用、监管等内容。
(一)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监管部门和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制度统筹、监督和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承担工资保证金具体经办职责。
(二)明确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可以选择现金形式存储,也可以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方式替代。
(四)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及上限缴存金额。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单个工程项目现金存储金额上限为500万元。
(五)细化了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的标准。
降低的两种情形:(1)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在建工程的,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5%;(2)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
免于缴存的两种情形:(1)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2)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含本数)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提高的两种情形:(1)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为4.5%;(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为6%,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金额上限限制。
(六)明确了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使用的条件和程序。
使用条件: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
使用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单位和经办银行。
(七)对工资保证金返还流程作出规定,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不得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