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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03 19:02:02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16年,国办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工资专用账户管理。2021年7月7日人社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专用账户管理。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一直沿用《惠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惠府办〔2014〕39号)规定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办法,该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1月1日。

  2018年,省人社厅等8部门印发了《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我市按照该办法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我市自2018年后并无更新任何关于工人工资支付相关的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市相关部门重新制定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二、目的意义

  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三、起草依据

  (一)行政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

  2、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39号)。

  四、主要内容

  《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共二十一条,有四个核心内容,分别是:账户开立、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细则》要求建设单位按时拨付人工费用,未及时拨付时要加强预警处置,账户资金不足时要及时追加。否则,将受到项目停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从制度上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资金来源。推行总包代发工资制度,要求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资支付委托协议。将实名制管理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础信息,细化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编制、审核、报送工资发放材料的流程,确保工资精准支付到人。

  五、内容解读

  1.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2.什么是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3.建设单位应当如何拨付人工费?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4.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的比例?

  房屋建筑项目人工费用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30%,交通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水利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如上述建设项目因项目规模、特点等需调整进度款比例的,由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5.哪些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设专用账户?

  我市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6.什么是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7.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流程是什么?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将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报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8.如何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在审核资料无误后,按工人工资表(工资发放清单)明细将专用账户资金批量转入农民工本人银行卡。

  9.专用账户如何撤销?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对符合撤销条件的,通知开户银行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10.哪些情况下不得撤销专用账户?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11.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立或者使用专用账户如何查处?

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对总包单位按规定开立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管和执法职责,总包单位未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未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向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并移送材料。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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