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如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网站地图 主办: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52-12333 传真:0752-2789397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2010 粤公网安备 44130202000719号 网站标识码4413000058 粤ICP备20050955号-1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 邮编: 516003